2018.2.11番府[2018]21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日期:2018年02月15日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文件
番府〔2018〕2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品牌強區戰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品牌體系,提高經濟運行質量,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揮品牌引領作用推動供需結構升級的意見》(國發辦〔2016〕44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粵發〔2016〕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17〕71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制造2025戰略規劃的通知》(穗府〔2016〕4號)以及本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品牌包括商標品牌和產品品牌。商標品牌包括中國商標金獎、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廣州市著名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等;產品品牌包括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優質品牌、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區長質量獎等。(各品牌的來源、范圍和定義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品牌培育要體現“分布廣泛、逐級推高、層次合理”的發展原則,符合我區經濟結構特點和未來的發展趨勢。
支持有一定規模的工業園區和鎮(街)設立商標品牌指導站,為企業提供更優質便捷的國內(際)商標注冊、商標變更、保護商標專用權、防止商標搶注、商標品牌建設輔導、商標質押等服務。
廣州市著名商標重點培育對象為具有先進技術、優質管理和市場認可度高的新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建設著重提升我區具有一定規模和行業影響力的產品和服務,保護傳統特色和自然特征,提高商標品牌知名度,發揮“商標富農、商標興企”的作用,帶動當地農業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傳統手工業品牌化經營。
省級或國家級品牌建設重點培育以下行業、產品: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的。
(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市場占有率較高,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
(三)有利于我區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
第四條 區品牌獎勵所需資金在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產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辦法的制定、統籌、實施。區農業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培育、管理工作,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以外的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農業局積極支持品牌單位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導品牌單位充分發揮品牌作用,支持品牌單位做好品牌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二章 獎勵額度和限制
第七條 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八條 對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復評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15萬元。
第九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條 對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十一條 對首次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單位,一次性給予每個商標獎勵30萬元;延續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獎勵5萬元;停止延續后又重新獲評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視為延續。
第十二條 對首次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單位,一次性給予每項產品獎勵30萬元;復評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的獎勵5萬元;停止復評后又重新獲評廣東省名牌產品的視為復評。
第十三條 對首次獲得廣東優質品牌的單位,一次性給予獎勵每項產品30萬元;復評獲得廣東省優質品牌的獎勵5萬元;停止復評后又重新獲評廣東省優質品牌的視為復評。
第十四條 對獲得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五條 對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延續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的獎勵2萬元;停止延續后又重新獲評廣州市著名商標的視為延續。
第十六條 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成功注冊其他類別證明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七條 對成功注冊集體商標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八條 對經市工商局同意設立的商標品牌指導站,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九條 對獲得區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獲得品牌的單位被有關單位認定為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品牌并被撤銷榮譽的。不正當手段包括: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行賄評審(評定)單位或評審員等。
(二)獲得品牌榮譽的單位在發放獎勵之前已在本區注銷工商登記或經營主體住所地已離開本區的。
(三)獲得商標品牌的注冊商標在申請獎勵之前已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或注冊商標處于變更、移轉等狀態的。
(四)單位因重組或合拼等原因,在申報獎勵資料之前單位名稱的字號與申辦品牌時的單位字號不相符的。
(五)其他影響品牌健康發展的情況。
第三章 申請條件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區內依法注冊(登記或設立),依法納稅的。
(二)2018年1月起獲得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品牌的;應當在獲得品牌榮譽的當年度或下一年度提出申請;獲得品牌榮譽后3年內不申請的,視為放棄。
(三)近3年在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質量、稅務管理、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商品進出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的。
獲得品牌榮譽的單位正在進行行政訴訟的,應當暫緩獎勵申請;已經受理的,中止審查其獎勵申請;待行政訴訟完結后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報獎勵的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番禺區品牌獎勵申請表(詳見附件2)。
(二)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申報獎勵項目的相關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上一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
(五)在商標管理、生產經營、產品質量、稅務管理、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商品進出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的承諾書(蓋章)。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受理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區農業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的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審核;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農業類廣東省名牌產品以外的品牌申請資料的受理和審核。
受理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品牌獎勵的受理時間為每年6月1日-7月31日,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在受理時間通知申請單位填報資料;逾期不申報的,視為放棄;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對放棄獎勵的單位做好備案記錄。
在當年8月1日后獲得品牌稱號的,在下一年度申報。
第二十五條 區農業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資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發現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書面要求申請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補足資料,申請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不能補足的,視為不符合申請條件。
當年8月前,區農業局將審核合格的申請資料匯總到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完成對應品牌申請資料的審核,并完成申請資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將整理好的申請資料報備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五章獎勵公示與發放
第二十七條 區財政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區市場監管局對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獎勵項目、獎勵資金在《番禺日報》公示,公示期為7天。在公示期間,區農業局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企業和群眾異議的,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區市場監管局于當年9月將年度獎勵的申請報區政府,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財政局于當年10月實行集中支付。
第六章監督與紀律
第二十九條 經檢查發現品牌榮譽是通過不正當途徑取得的,區農業局或區市場監管局建議發證單位撤銷其獲得的品牌榮譽,并向社會公布其行為,追繳已發放的獎勵資金。
第三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品牌建設及獎勵資金發放期間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品牌名稱名詞解析附件1
2.番禺區品牌獎勵申請表附件2
附件1
品牌名稱名詞解析
1.本辦法所指的中國商標金獎,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協商決定,在中國開展“中國商標金獎”頒獎活動,以表彰我國在商標注冊、運用、保護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效應,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充分發揮商標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主要分為“商標創新獎”、“商標運用獎”、“商標保護獎”。
2.本辦法所指的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
3.本辦法所指的中國質量獎,是指依據《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在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榮譽;設定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
4.本辦法所指的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是指由省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廣東省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
5.本辦法所指的廣東省名牌產品,是指由廣東名牌產品(工業類、服務類)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和頒發的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服務類)證書及獎牌的產品;和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評定和頒發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證書及獎牌的產品。
6.本辦法所指的廣東優質品牌,是指由廣東優質認證聯盟認定的產品或服務品牌。廣東優質品牌認證經國家認監委批準設立。廣東優質認證聯盟是由廣東省內知名質量品牌研究機構、標準化機構、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聯合發起建立的自愿性合作組織,負責統一制定“廣東優質”認證標準、認證制度和認證實施規則,組織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具體開展認證工作。
7.本辦法所指的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由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并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8.本辦法所指的廣州市市長質量獎,是指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上處于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9.本辦法所指的廣州市著名商標,是指由廣州市工商局或廣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并頒發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10.本辦法所指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指地理標志類別的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作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11.本辦法所指的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12.本辦法所指的區長質量獎,是指番禺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區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我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于領先地位,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13.本辦法所指的商標品牌指導站,是指經過廣州市工商局考察、審查,符合《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實施商標戰略“十三·五”發展規劃意見的通知》(穗工商標〔2016〕244號)精神的品牌指導站。
14.符合本辦法獎勵原則的其他品牌種類。
附件2
編號: - 〔20 - 〕
番禺區品牌獎勵申請表
申請單位: (蓋章)
申請時間: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制
申
請
單
位
概
況 | 申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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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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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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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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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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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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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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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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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 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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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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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單位類型 | 單位屬性 | |||||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公司; □私營企業; □港澳臺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公司; □其他: | □大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 □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 □其他: | □企業; □事業單位; □黨政機關; □社會團體。 | |||||
申請單位 聲明 | 本單位提交的材料及本申請表格所填內容均真實、正確無誤。本單位明白,如填報不實或提交虛假材料,將會被取消申請資格,并被追究相關責任。特此聲明。
年 月 日(公章) | ||||||
獲 得 品 牌 概 況 | 品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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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獲得 時間 | 年 月 日 | ||||||
申請金額 | 萬元 | ||||||
附件目錄 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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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批 意 見 | 審 查 | □送審資料齊全,符合《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建議獎勵 萬元。 □不符合《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不予獎勵。
審核人: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區財政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常委、區人大主任、區政協主席、副區長,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紀委辦、區委各部委、區武裝部、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口岸各查驗單位。 |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8年1月26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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