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28關于印發番禺區 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日期:2019年03月04日
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 番禺區財政局 番禺區
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番禺區
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反映。
附件: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區發展和改革局 區財政局 區科工商信局
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立和運作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工〔2013〕281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財預〔2016〕178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廣州市新興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穗發改規字〔2017〕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區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引領作用,引導3倍以上的其他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著力培養本土創業投資管理團隊,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三條 引導基金規劃總規模10億元,以后根據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調整規模,年度出資額由區財政局合理安排。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運作產生的所有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區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成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采取參股投資和跟進投資的方式運作。引導基金不參與參股基金、被跟進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在參股基金、被跟進投資企業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受托管理機構可按照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章 參股投資的運作
第五條 參股投資是指引導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的一種運作方式,投資要求如下:
(一)每支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對于募集資金總額超過70%投資于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參股基金,其募集資金總額可放寬至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具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至少有5個以上創業企業投資案例(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主要辦公場所及工商登記注冊在萬博基金小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除區引導基金外,參股基金的其他出資人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參股基金主要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出資比例不低于1%,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每支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的20%。參股基金出資人數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所有出資人均以貨幣形式出資,保證資金按約定足額到位。所有其他出資人資金應不遲于引導基金出資資金到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參股基金后,在完成對參股基金的50%資金委托投資之前,原則上不得募集其他創業投資基金。
(三)參股基金應重點投資于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制造、時尚創意、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領域中的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投資于工商登記注冊在番禺區的此類企業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投資該參股基金資金總額的2.5倍(計算范圍包括:參股基金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資于工商登記注冊在番禺區的法人企業,金額按參股基金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資該企業的出資額計算;或參股基金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它基金在區引導基金撥付后的5年內將番禺區外所投法人企業的注冊地、辦公地及主營業務遷入番禺,金額按參股基金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資該遷入企業的實際出資額計算;或參股基金投資的企業在番禺區設立法人子公司,金額按投資該法人子公司的出資額計算)。參股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擔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四)參股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五)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基金的債務承擔責任,除約定外,不要求優于其他出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參股基金主要發起人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參股基金的股權。當參股基金累計實際虧損超過全部認繳出資50%以上的,或當參股基金凈資產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00%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解散清算。
(六)參股基金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 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優先清償引導基金。清算出現虧損,先由參股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參股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 新設立參股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股基金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參股基金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參股基金章程(合伙協議)、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初步落實;
(二)在參股基金章程中約定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要求;
(三)承諾在約定時間內,參股基金原則上應完成工商登記注冊在番禺區萬博基金小鎮,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備案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記指引(試行)》規定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對現有創業投資基金增資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基金企業原則上已工商登記注冊在番禺區萬博基金小鎮,已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備案并開始投資運作,承諾在約定時間內按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記指引(試行)》的規定完成登記;
(二)創業投資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創業投資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資價格按不高于發行價格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基準利息之和協商確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個出資人的資金到位時間與引導基金增資到位時間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在參股基金章程中約定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的要求。
第八條 引導基金參股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如退出前參股基金已實現盈利的,引導基金應按出資份額或合同約定獲取相應的分紅再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新設立或增資的參股基金已落實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要求的,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適時退出參股基金,退出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但引導基金投入不超過5年轉讓退出的,參股基金其他出資人可優先受讓引導基金占有的股權,按如下方式受讓:引導基金投入不超過3年轉讓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引導基金投入超過3年不超過5年轉讓的,如累計分紅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參股基金其他出資人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在參股基金中的股權,按照不低于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
(二)在保本加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固定收益的條件下,可采取約定回購合作模式,按回購協議退出。
(三)存在下述情況之一,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單方退出,并要求參股基金主要發起人回購引導基金份額,回購價格按照原始投資額加上利息(利息按引導基金出資資金到位至退出的時間差,以及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的利率計算),或第三方資產評估價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參股基金章程簽訂后超過1年,未完成參股基金企業設立手續;引導基金撥付參股基金帳戶超過1年,參股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引導基金撥付參股基金帳戶超過5年,參股基金仍未按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資的;參股基金存續期內參股基金企業將工商登記注冊變更不在番禺區的;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九條 引導基金退出單支參股基金所產生的投資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引導基金出資及退出稅收等費用),新設立或增資的參股基金已落實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要求的,將退出該參股基金的投資增值收益的10%、20%、20%分別獎勵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參股基金其他出資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
第四章 跟進投資的運作
第十條 跟進投資是指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創業項目進行跟隨投資的一種運作方式,投資要求如下:
(一)跟進投資必須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投資額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現金出資額的40%,投資價格不得高于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價格;
(三)跟進投資協議需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創業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創業企業的股權。
第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企業已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并開始投資運作;
(二)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創業企業須是工商登記注冊在番禺區的法人企業;選定的創業項目在番禺區實施、未完成實際投資;
(三)在跟進投資協議中約定本辦法第十條的要求。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不超過5年(被跟進投資企業上市情形除外),可通過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由被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被跟進投資企業或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等投資者回購的,以市場評估為基礎協商確定;向其他投資者轉讓的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二)引導基金出資后,存在下述情況之一,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單方退出,并要求被跟進投資企業按照第八條第(三)項標準執行:被跟進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注冊變更不在番禺區的;被跟進投資項目變更且不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或實施地點不在番禺區的。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退出單個被跟進投資企業所產生的投資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引導基金出資及退出稅收等費用),在被跟進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在番禺區,被跟進投資項目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且在番禺區實施的條件下,將投資增值收益的10%、20%、20%分別獎勵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被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被跟進投資企業。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由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組織實施。
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制訂引導基金年度資金籌集、安排計劃,發布引導基金申報指南,對投資方案開展評審,建立獨立評審制度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引導基金運作,對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的退出時機進行考察并提出投資退出方案報區政府。區發展和改革局組織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對基金組建情況、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績效自評。
區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預算管理、核撥,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確定引導基金托管銀行,對引導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復核、組織重點評價或委托第三方實施評價。
區財政局安排專項預算資金,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日常管理費用,日常管理費按月計算、按年支付,當年支付上年,按每月核算已批復累計尚未回收引導基金出資額(以托管專戶撥付被投資單位的金額和日期計算)以1%的年費率核定。
第十五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委托廣州番禺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代表引導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參股基金章程、跟進投資協議、開展退出核準、退出談判、簽訂退出協議等;在引導基金托管銀行開設托管專戶;在引導基金出資外的其他出資人按期足額繳付出資資金后,在收到引導基金出資資金3個工作日內,將出資資金撥付參股基金、被跟進投資企業的賬戶;在分紅、退出完成后8個工作日內,將引導基金所獲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撥入托管專戶,并在5個工作日內上繳區財政;建立多重風險控制機制,定期向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報告區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其他重大事項;每年度4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區引導基金管理情況作出自評報告向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報告。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的程序:
(一)公開征集。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向社會公開引導基金申報指南。申請人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申報。
(二)盡職調查。受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的委托,廣州番禺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牽頭對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形成區引導基金投資建議。
(三)方案評審。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會與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對申請人資料、投資方案組織審查以及專家評審等,提出評審意見。
(四)社會公示。區發展和改革局對評審通過的投資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的,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征求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等部門意見后將有關材料上報區政府。
(五)最終決策。區政府對投資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的退出程序:
(一)前期準備。廣州番禺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根據引導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研判引導基金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條退出條件的情況下,告知區發展和改革局并做好引導基金退出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開展退出核準、退出談判,形成引導基金退出建議。
(二)形成退出方案。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對引導基金退出建議進行審核,形成退出方案,并由區發展和改革局就退出事宜請示區政府。
(三)最終決策。區政府對退出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四)辦理退出手續。廣州番禺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按照區政府辦退出批復件,簽訂退出協議,辦理退出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申請國家、省、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區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是指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所指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是指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上述條件按照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規模確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番發改〔2015〕35號)同時廢止。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發
文檔:下一篇:2018.2.11番府[2018]21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品牌獎勵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